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基本信息
标准号:NY 5028-2008
中文名称:《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发布日期:2008-05-16
实施日期:2008-07-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徐州师范大学
起草人:侯长生、张春雷、丁保华、廖超子、樊红平、黄苇、王艳红、谢明
中国标准分类号:Z51专业环境质量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
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8年发布了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标准。
一、标准概述
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是一项针对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水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确保畜禽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水质达到一定的卫生安全标准,从而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水质要求
1、物理性质要求: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水温、色度、浑浊度等物理性质的限值。例如,水温应适宜,色度不得超过15度,浑浊度不得超过1 NTU。
2、化学性质要求:标准对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pH值、硬度、溶解氧等化学性质进行了规定。pH值应在6.5-8.5之间,硬度不超过25度,溶解氧不低于7mg/L。
3、微生物指标要求:为了保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卫生安全,标准对大肠杆菌群、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严格规定。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 CFU/mL。
4、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为了控制畜禽产品加工用水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标准对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进行了规定。例如,铅含量不得超过0.01mg/L,镉含量不得超过0.005mg/L。
三、检验方法
标准详细规定了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取样方法、样品处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包括物理性质的测定、化学性质的测定、微生物指标的测定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这些检验方法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水质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检验规则
标准对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检验规则进行了规定,包括检验的频率、检验结果的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等。企业应定期对加工用水进行检验,确保水质持续符合标准要求。一旦检验结果不合格,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五、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安全和卫生,标准还对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了要求。企业应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采取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法,确保水质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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