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063-2006《荷兰豆等级规格》基本信息
标准号:NY/T 1063-2006
中文名称:《荷兰豆等级规格》
发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10-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四川省农业厅经作处、江苏省农林厅园艺处
起草人:李建伟、郑淑芳、高丽朴、李武、杨莉、王宝海
中国标准分类号:X26蔬菜加工与制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68.020.20
NY/T 1063-2006《荷兰豆等级规格》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了NY/T 1063-2006《荷兰豆等级规格》标准,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NY/T 1063-2006《荷兰豆等级规格》标准适用于荷兰豆的种植、收购、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标准规定了荷兰豆的等级划分、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等级划分
根据荷兰豆的形态特征、色泽、成熟度等指标,标准将荷兰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等和三等。其中,一等荷兰豆要求形态完整、色泽鲜亮、成熟度适中;二等荷兰豆在形态、色泽和成熟度上略逊于一等,但仍符合食用标准;三等荷兰豆则在形态、色泽和成熟度上存在一定缺陷,但仍可作为加工原料。
三、规格要求
1、长度:一等荷兰豆长度要求在8厘米以上,二等在6-8厘米,三等在4-6厘米。
2、粒数:一等荷兰豆每100克粒数不超过50粒,二等不超过70粒,三等不超过100粒。
3、破损率:一等荷兰豆破损率不超过2%,二等不超过5%,三等不超过10%。
4、杂质:荷兰豆中不得含有明显的杂质。
四、检验方法
标准规定了荷兰豆的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等方法。感官检验主要通过观察荷兰豆的外观、色泽、气味等进行;理化检验包括对荷兰豆的长度、粒数、破损率等进行测量;微生物检验则主要检测荷兰豆中的细菌、霉菌等微生物含量。
五、包装、标志和运输
荷兰豆的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等级、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荷兰豆受到挤压、碰撞等损害,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六、储存要求
荷兰豆的储存应选择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荷兰豆的品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NY/T 1063-2006《荷兰豆等级规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荷兰豆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提高荷兰豆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的等级划分和规格要求,可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可靠的荷兰豆产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饮食需求。
有检研究院旗下第三方检测报告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