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1/ 890-2015
中文名称:《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6-01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归口单位: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中国标准分类号:C51环境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97.220.10运动设施
DB31/ 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介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19日发布了DB31/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游泳场所,包括室内外游泳池、水上乐园、水疗中心等。这些场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循《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游泳环境的卫生安全。
二、游泳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1、场所环境:游泳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有异味和污染物。
2、水质管理: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3、设施设备: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等,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清洁。
4、消毒措施:游泳场所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定期对游泳池水进行消毒处理。
三、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措施
1、人员管理: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卫生培训:游泳场所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能力。
3、卫生监督: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应急处理:游泳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卫生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
《规范》明确了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游泳场所也应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五、游泳场所的法律责任
《规范》对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游泳场所违反《规范》要求,将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DB31/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提高上海市公共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游泳场所应认真贯彻执行《规范》要求,加强自身卫生管理。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的落实,共同维护公共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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