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494-2013《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则o维吾尔语》基本信息
标准号:DB65/T 3494-2013
中文名称:《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则o维吾尔语》
发布日期:2013-06-30
实施日期:2013-07-30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DB65/T 3494-2013《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则o维吾尔语》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了《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则 维吾尔语》(DB65/T 3494-2013),并于2013年7月30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则 维吾尔语》(以下简称“标准”)是一项针对维吾尔语地名汉字译写的规范性文件。
二、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所有使用维吾尔语的地名汉字译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人工设施名称等。
三、译写原则
1、准确性:译写应忠实于原地名的含义和发音,避免误解和歧义。
2、简洁性:译写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记忆。
3、规范性:译写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持一致性。
四、译写方法
1、音译:根据维吾尔语地名的发音,选择相应的汉字进行译写。
2、意译:根据维吾尔语地名的含义,选择相应的汉字进行译写。
3、音意结合:同时考虑维吾尔语地名的发音和含义,选择相应的汉字进行译写。
五、译写规则
1、地名首字:地名的首字应使用常见的、易于识别的汉字。
2、地名用字:地名用字应遵循汉语拼音和汉字书写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和错别字。
3、地名结构:地名结构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复杂。
六、地名分类
1、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乡等行政区划的名称。
2、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3、人工设施名称:包括道路、桥梁、建筑物等人工设施的名称。
七、译写示例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维吾尔语地名汉字译写示例:
1、行政区划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塔里木河
3、人工设施名称:喀什古城
八、标准的意义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则 维吾尔语》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维吾尔语地名汉字译写、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提高地名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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