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12/T 609-2015《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DB12/T 609-2015
中文名称:《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规范》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T 609-2015《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规范》介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了《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规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这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以及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护人员、检验人员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基本要求
《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应当使用中文编写,并使用规范的术语和计量单位。报告还应当注明检查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检查项目的分类与要求
《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分为两类:常规检查项目和特殊检查项目。常规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等,而特殊检查项目则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规范》对各类检查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检查方法、检查频率、检查结果的判定等。
四、检查结果的记录与报告
《规范》对检查结果的记录和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检查结果应当以数据和图表的形式进行记录,并注明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等信息。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指出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健康影响。报告还应当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五、检查报告的审核与归档
《规范》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经过审核程序,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告应当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追溯。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规范》明确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违反《规范》的法律责任。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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