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S 307-2009《医疗机构标志》基本信息
标准号:WS 307-2009
中文名称:《医疗机构标志》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12-01
发布部门:卫生部
提出单位:卫生中医院管理研究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
起草单位:卫生中医院管理研究所
起草人:于宗河、洪宓、周彬、郭宇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医学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WS 307-2009《医疗机构标志》介绍
2009年3月12日,卫生部发布了WS 307-2009《医疗机构标志》标准,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WS 307-2009《医疗机构标志》标准是对医疗机构标志的制定、设计、制作、使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标志的使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增强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和竞争力,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标志的类型
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标志的类型,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徽标、医疗机构标识牌等。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的法定名称,应与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证件上的名称一致。医疗机构徽标是医疗机构的标志,应具有独特性、易识别性。医疗机构标识牌是医疗机构对外展示的标志,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
标准对医疗机构标志的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医疗机构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字形应端正、清晰。医疗机构徽标的设计应体现医疗机构的特点和文化,具有辨识度和美观性。医疗机构标识牌的设计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同时应考虑与医疗机构环境的协调性。
四、标志的制作
标准对医疗机构标志的制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医疗机构标志的制作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制作单位,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安全性。医疗机构标志的制作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医疗机构标志的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标志的使用
标准对医疗机构标志的使用提出了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医疗文书等地方使用医疗机构标志。医疗机构在使用标志时,应保持标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改或损坏。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标志使用的管理,防止标志被滥用或侵犯。
六、标志的保护
标准对医疗机构标志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标志的保护,防止标志被侵权或盗用。医疗机构应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标志使用的权限和责任。同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标志的监管和保护。
有检研究院旗下第三方检测报告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