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J 443-2008《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基本信息
标准号:HJ 443-2008
中文名称:《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11-01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科林蓝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分类号:Z61矿区、原材料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环境保护
HJ 443-2008《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介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HJ 443-2008《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旨在规范沥青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业中沥青生产的过程控制、排放限制和监测要求。它涵盖了沥青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油加工、沥青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
二、清洁生产要求
1、原辅材料要求
本标准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在沥青生产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低硫、低氮、低重金属含量的原辅材料,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2、工艺技术要求
石油炼制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沥青生产效率,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例如,采用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等技术,提高原油转化率,降低沥青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3、废物处理与回收利用
本标准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实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鼓励企业开展废物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排放限制
1、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对沥青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2、水污染物排放
石油炼制企业在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本标准对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了明确规定。
3、固体废物排放
石油炼制企业在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本标准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监测要求
本标准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档案,记录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
五、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强清洁生产管理,提高沥青生产的清洁程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将对石油炼制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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