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 663-200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分等》基本信息
标准号:NY 663-2003
中文名称:《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分等》
发布日期:2003-04-01
实施日期:2003-05-1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提出单位:农业部科教司
归口单位:农业部科教司
起草单位: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农业部微水电设备质检中心
起草人:施可造、钟挺、胡桧
中国标准分类号:P59水电工程
国际标准分类号:27.140水力工程
NY 663-200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分等》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3年4月1日发布了《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分等》标准,并于2003年5月15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本标准旨在对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进行分级,以便于用户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标准涵盖了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内容。
二、设备分类
根据本标准,微型水力发电设备按其功率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设备为最高质量的设备,具有最高的性能和可靠性;二级设备为中等质量的设备,性能和可靠性较一级设备有所降低;三级设备为最低质量的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相对较差。
三、技术要求
1、设备性能:本标准对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的性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发电效率、起动性能、稳定性等。
2、材料要求:设备的主要部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以确保设备的耐用性和可靠性。
3、安全要求: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或环境造成危害。
4、环境适应性:设备应能在不同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包括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
四、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试验方法,包括性能试验、耐久性试验、安全性能试验等。这些试验旨在验证设备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并确保设备在实际使用中的性能和安全性。
五、检验规则
1、型式检验:对于新设计或改进的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应进行型式检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出厂检验:每台设备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确保其符合技术要求。
3、周期检验:对于批量生产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周期检验,以监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六、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标志:设备上应有清晰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信息的标志。
2、包装:设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以保护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运输: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运输标准,确保设备安全到达目的地。
4、贮存:设备在贮存过程中应遵循适当的贮存条件,以保持设备的性能和寿命。
《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分等》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用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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