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J/T 22-1998《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基本信息
标准号:HJ/T 22-1998
中文名称:《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1998-01-08
实施日期:1996-07-01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中国标准分类号:Z33放射性物质与放射强度分析测试方法
HJ/T 22-1998《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介绍
HJ/T 22-1998《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1月8日发布的一项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方法和程序,以确保取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自1996年7月1日起,该标准已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HJ/T 22-1998标准适用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工业企业的放射性排放监测;
2、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场所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3、环境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监测;
4、其他需要进行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的场合。
二、取样方法
HJ/T 22-1998标准规定了以下取样方法:
1、过滤法:适用于颗粒状放射性物质的取样,通过过滤器收集空气中的颗粒物,然后进行放射性分析。
2、吸附法:适用于气态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利用吸附剂(如活性炭、分子筛等)吸附空气中的放射性气体,然后进行放射性分析。
3、直接吸收法:适用于某些特定放射性气体的取样,通过直接将气体吸收到特定的吸收液中,然后进行放射性分析。
三、取样设备和材料
标准对取样设备和材料提出了以下要求:
1、取样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和稳定性,以保证取样结果的准确性。
2、取样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和放射性惰性,以避免对取样结果产生干扰。
3、取样设备和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校准和测试,以确保其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四、取样程序
HJ/T 22-1998标准对取样程序提出了以下要求:
1、采样点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现场条件合理选择采样点,确保采样点具有代表性。
2、采样时间和频率: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环境条件确定采样时间和频率,以满足监测要求。
3、采样操作: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取样,避免人为因素对取样结果的影响。
4、样品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和运输,以防止样品的损失和污染。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
标准对数据处理和报告提出了以下要求:
1、数据处理:应对取样结果进行必要的数据处理,如背景扣除、校正等,以提高结果的准确性。
2、结果评价:应对取样结果进行评价,判断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或排放标准等要求。
3、报告编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方法、结果、评价等内容。
HJ/T 22-1998《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标准,对于规范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工作、确保取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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