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22/T 1015-2014《麝鼠香》基本信息
标准号:DB22/T 1015-2014
中文名称:《麝鼠香》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4-30
发布部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2/T 1015-2014《麝鼠香》介绍
DB22/T 1015-2014《麝鼠香》是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麝鼠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介绍其规定的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DB22/T 1015-2014《麝鼠香》适用于吉林省内生产的麝鼠香产品,包括麝鼠香原液、麝鼠香粉等。本标准规定了麝鼠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对麝鼠香、麝鼠香原液、麝鼠香粉等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麝鼠香是指从麝鼠体内提取的具有特殊香气的物质;麝鼠香原液是指未经加工的麝鼠香;麝鼠香粉是指经过加工的麝鼠香粉末。
三、要求
1、原料要求:麝鼠香的原料应来源于合法渠道,无污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生产加工要求:麝鼠香的生产加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
3、感官要求:麝鼠香应具有特有的香气,无异味,无杂质。
4、理化指标:标准对麝鼠香的水分、灰分、酸价等理化指标进行了规定。
5、微生物限量:麝鼠香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试验方法
标准规定了麝鼠香的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测定、微生物限量检测等试验方法。感官检验主要包括香气、颜色、杂质等方面的检查;理化指标测定包括水分、灰分、酸价等项目的测定;微生物限量检测则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项目的检测。
五、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麝鼠香出厂前应进行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和微生物限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2、型式检验:麝鼠香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判定规则:麝鼠香的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不合格项目,应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六、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标志:麝鼠香的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包装:麝鼠香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3、运输:麝鼠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高温、潮湿、阳光直射等不利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4、贮存:麝鼠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与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DB22/T 1015-2014《麝鼠香》作为一项地方标准,对于规范麝鼠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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