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GB 13457-1992,下文将对该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GB 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肉类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限制。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根据肉类加工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等因素进行分类。本标准按照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等指标。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这包括畜类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以及禽类屠宰加工等类别的企业。
GB 13457-1992标准分级与排放去向
根据废水排放去向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具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GB 13457-1992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水量
标准中详细列出了不同年限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应执行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包括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氨氮等指标,以及pH值和大肠菌群数的限制。根据加工类别和年限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排水量限值。如,对于肉制品加工企业,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排水量一级标准为5.8m³/t(原料肉),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同样为5.8m³/t(原料肉)。对于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排水量则根据活屠重来计算。
GB 13457-1992其他规定
应合理处置污泥与固体废物,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包括油脂回收率、血液回收率、废水回收率等指标。特殊工序排水量: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以及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一定量的原料肉或蛋品,可增加相应的排水量。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以确保回用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可适当放宽,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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