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水的执行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但请注意,它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的标准将另行规定,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二、原料来源
1、公共供水系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要求。这些水源经处理后,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三、技术要求
1、感官要求:包装饮用水应无色、无异味、无异物,且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
2、理化指标:对包装饮用水中的多种化学物质进行了限量规定,如余氮(游离氮)、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耗氧量、溴酸盐、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及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等。
3、微生物限量: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并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取消了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等指标,因为这些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
四、调节口味要求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如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于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则不需标识此类字样。
五、标签标识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六、实施日期
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其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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