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0307-2004《连续波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基本信息
标准号:YY 0307-2004
中文名称:《连续波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
发布日期:2004-03-23
实施日期:2005-01-10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中国标准分类号:C41医用超声、激光、高频仪器设备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40.60治疗设备
YY 0307-2004《连续波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介绍
自2004年3月23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YY 0307-2004《连续波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自2005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YY 0307-2004标准主要适用于连续波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以下简称“激光治疗机”),包括但不限于眼科、皮肤科、外科等领域的激光治疗设备。标准对激光治疗机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技术要求
1、分类
标准将激光治疗机分为三类:I类、II类和III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安全等级和使用环境。其中,I类为低功率设备,II类为中等功率设备,III类为高功率设备。
2、性能要求
激光治疗机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激光输出功率稳定,波动范围在规定范围内;激光束质量良好,满足临床治疗需求;设备操作简便,具有安全保护措施。
3、安全要求
激光治疗机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设备应具备紧急停机功能;设备应有明确的警告标识和使用说明;设备应通过相关安全认证。
三、试验方法
YY 0307-2004标准规定了激光治疗机的试验方法,包括:激光输出功率测试;激光束质量测试;设备稳定性测试;安全性能测试。
四、检验规则
标准对激光治疗机的检验规则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应经过严格的出厂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对于进口激光治疗机,应按照国内相关法规进行检验和注册。
五、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YY 0307-2004标准还对激光治疗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了具体要求: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包括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应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设备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高温、潮湿等不利环境。
YY 0307-2004《连续波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激光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标准内容,确保激光治疗机的安全有效使用。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激光治疗机的监管,保障标准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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