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31/T 1062-201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1/T 1062-2017
中文名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规范》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
归口单位: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起草人:刘荣富、张慧君、翁辰杰、魏红勇、倪宏星、陈亮、张谊、李颉、陆颖飞、徐鑫、张鸿斌、柏明、丁喆、瞿亮、王晓婴、陈茂涵、李仁兵、欧阳琴飞、张展
中国标准分类号:A22术语、符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80.01图形符号综合
DB31/T 1062-201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规范》介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DB31/T 1062-201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制作、使用和管理。
二、视觉识别系统构成
标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系统由基础元素系统、应用系统和电子视觉识别系统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元素系统
基础元素系统包括标志、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吉祥物等元素。其中,标志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系统的核心,应具有代表性、识别性和传播性。
2、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包括办公系统、车辆系统、服装系统、环境系统等。办公系统包括办公用品、办公环境等;车辆系统包括车辆外观、车辆标识等;服装系统包括工作人员的服装、帽子等;环境系统包括办公环境、公共环境等。
3、电子视觉识别系统
电子视觉识别系统包括网站、移动应用、电子屏幕等。网站应具有统一的风格和布局,移动应用应具有统一的界面设计,电子屏幕应具有统一的播放内容和播放方式。
三、设计原则
1、统一性原则
视觉识别系统应具有统一的风格和布局,以提高识别度和认知度。
2、代表性原则
视觉识别系统应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和特点。
3、传播性原则
视觉识别系统应具有传播性,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以提高公众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知度。
4、美观性原则
视觉识别系统应具有美观性,能够给人以美感和舒适感。
四、实施要求
1、设计要求
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包括基础元素系统、应用系统和电子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
2、制作要求
视觉识别系统的制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包括材料、工艺、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使用要求
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4、管理要求
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包括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方面的要求。
DB31/T 1062-201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规范》是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视觉识别系统而制定的标准。标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系统的构成、设计原则、实施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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