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T 62-2017《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DA/T 62-2017
中文名称:《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8-01-01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提出单位:国家档案局
归口单位:国家档案局
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技术部、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付华、马淑桂、李玉民等
中国标准分类号: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20信息学
DA/T 62-2017《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介绍
国家档案局于2017年8月2日发布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2017),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适用于各类录音录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档案管理。
二、主要内容
1、数字化技术要求
标准规定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的技术要求,包括数字音频、数字视频和数字图像的采集、编码、存储和传输等方面。
2、数字化流程
标准明确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的流程,包括档案的预处理、数字化采集、数据编辑、存储管理等环节。这些流程有助于规范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3、数据格式
标准规定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后的数据格式,包括音频文件格式、视频文件格式和图像文件格式等。统一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和跨平台共享。
4、数据质量
标准对数字化档案的数据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图像质量、音频质量、视频质量和元数据质量等。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档案的可读性和可利用性。
5、安全与保密
标准强调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安全与保密要求,包括数据的加密、访问控制和备份等措施。这些要求有助于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实施意义
《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的实施,对于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安全、促进档案资源的共享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数字化工作,可以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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