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基本信息
标准号:GA 1002-2012
中文名称:《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9-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归口单位: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等
起草人:马维亚、李军刚、殷杰、于连伟、黄宁、韩丰平等
中国标准分类号:A91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国际标准分类号:13.320预警和报警系统
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介绍
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并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标准。
一、标准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存放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无论这些场所的规模大小、使用频率高低,都必须遵守该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其安全使用和管理。
二、标准主要内容
1、存放场所的基本要求:标准规定了存放场所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场所的位置、结构、设施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同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2、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分类与管理:标准对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剧毒化学品应分为液体、固体、气体等不同类型,放射源则应根据其放射性强度进行分类。
3、存放与存储:标准对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存放和存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存放方式、存储期限、存储条件等。存放时应确保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4、安全防护措施:标准规定了存放场所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警示、防护装置、应急预案等。
5、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标准明确了对存放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提高存放场所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
三、标准的意义与影响
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存放场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也有助于保护人员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通过对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标准对于确保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该标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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