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T 0400.12-2015《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基本信息
标准号:SN/T 0400.12-2015
中文名称:《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6-04-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提出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吴斌、王玫、孙兴权、郜兵
SN/T 0400.12-2015《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9月2日发布了《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SN/T 0400.12-2015),并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罐头在口岸检验的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各类进出口罐头产品的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果罐头、蔬菜罐头、肉类罐头、水产罐头等。本标准旨在确保进出口罐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检验内容
1、检验项目:本标准明确了进出口罐头产品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感官检验主要检查产品的外观、色泽、气味等;理化检验主要检测产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含量等;微生物检验主要检测产品的细菌、霉菌等微生物含量。
2、抽样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罐头产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抽样过程中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检验方法:本标准详细描述了各类检验项目的操作方法和步骤,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检验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结果判定: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罐头产品检验结果的判定标准,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检验结果应根据产品的实际质量和安全要求进行判定,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三、检验程序
1、申报和受理:进出口罐头产品在口岸检验前,应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疫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检验计划。
2、抽样和检验:根据检验计划,检验检疫部门应进行抽样和检验工作。抽样过程中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法和步骤进行操作。
3、结果报告:检验完成后,检验检疫部门应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记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检验报告应作为进出口罐头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4、不合格处理: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罐头产品,检验检疫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退货、销毁、整改等。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SN/T 0400.12-2015)的发布和实施,为进出口罐头产品的检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有检研究院旗下第三方检测报告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