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Z 158-2003
中文名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中国标准分类号:C52劳动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介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于2003年6月3日发布,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警示标识的设置原则
1、标识的可见性
标准规定,警示标识应设置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确保所有员工都能轻易看到。标识的高度、大小和颜色应符合视觉识别的要求,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引起注意。
2、标识的清晰性
警示标识的内容应清晰、简洁,避免使用复杂的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表述。标识上的文字应易于阅读,图形符号应直观易懂。
3、标识的一致性
不同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应保持一致性,以便于员工识别和理解。这包括标识的颜色、形状、大小和文字表述。
二、警示标识的要求
1、标识的内容
警示标识应包含以下内容:
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和名称;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预防和应急措施;
报告和联系方式。
2、标识的形式
警示标识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牌;
警示灯;
警示标志;
警示语音或视频。
标识的维护
标准要求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警示标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任何损坏或失效的标识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三、警示标识的实施方法
标识的设置位置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以下位置:
职业病危害源附近;
员工经常出入的通道;
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区域。
标识的更新
随着职业病危害的变化或新的职业病危害的出现,警示标识应及时更新,以反映最新的职业病危害信息。
员工培训
工作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警示标识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识别和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实施,对于提高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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