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37/ 3416.4-2018《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7/ 3416.4-2018
中文名称:《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9-03-10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归口单位: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起草人:史会剑、谢刚、苏志慧、李玄、许颖、彭岩波
中国标准分类号:Z75江河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污水
DB37/ 3416.4-2018《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介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该标准于2018年9月10日发布,并从2019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是山东省针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问题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海河流域内工业、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高水环境质量。
二、标准内容
1、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海河流域内的各类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农业灌溉、畜禽养殖业等。标准明确规定了排放单位在排放水污染物时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和限制。
2、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详细列出了海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些限值是根据海河流域的水质特点和保护目标制定的,旨在确保排放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水质标准。
3、排放控制措施
标准规定了排放单位应采取的排放控制措施,包括污染物的预处理、处理和排放过程中的监测与管理。还要求排放单位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估。
4、监测和报告
为了确保标准的执行,该标准要求排放单位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排放单位还需建立污染物排放档案,记录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方式等信息。
三、实施意义
1、提高水环境质量
通过实施《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海河流域的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
2、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海河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3、强化环境监管
标准的实施强化了环境监管力度,提高了环境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的发布和实施,是山东省在水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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