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基本信息
标准号:GBZ 49-2014
中文名称:《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发布日期:2014-10-13
实施日期:2015-03-01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中国标准分类号: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介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职业性噪声聋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导致的双耳听力损失。为了规范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工作,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对于非职业性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2、诊断原则: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诊断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职业史、接触噪声的强度和时间等因素。
3、诊断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职业史,将职业性噪声聋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具体诊断标准如下:
轻度:双耳平均听力损失在26-40分贝之间,且职业史中噪声暴露时间累计达到3年以上。
中度:双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55分贝之间,且职业史中噪声暴露时间累计达到5年以上。
重度:双耳平均听力损失在56-70分贝之间,且职业史中噪声暴露时间累计达到7年以上。
极重度:双耳平均听力损失在71分贝以上,且职业史中噪声暴露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
4、诊断方法: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主要依据听力检查结果。听力检查应在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采用标准的听力计和检查方法。
5、诊断流程:诊断流程包括病史采集、听力检查、诊断评估和诊断结论等环节。诊断人员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诊断,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三、标准的意义
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工作,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为医疗机构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诊断依据,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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