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鉴定最新国家标准包括:
1、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3、GB 18484-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4、GB 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5、GB 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检测鉴定执行标准主要内容一览
1、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该标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2001年首次发布的GB 18597—2001标准。新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包括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涵盖了容器和包装物的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新标准还对贮存设施的类型进行了细化,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并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建设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以适应多样化的贮存需求并确保环境安全。
2、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该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判别规则,确保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管理。该标准明确了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别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若不是,则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对于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相关鉴别标准进行特性鉴别。对于未列入名录且无法通过标准鉴别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3、GB 18484-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该标准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2001年的旧版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以及废物贮存、配伍和焚烧处置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涵盖了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它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但不包括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标准中还对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的高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限值。标准还强调了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在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和处置信息,以及设施运行和环境监测数据等。
4、GB 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以及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和监测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涵盖了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的技术要求的规范,对入场标准的危险废物填埋进行了严格规定,对废水排放控制要求进行了收紧,并对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进行了完善。该标准还明确了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 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标准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该标准规定了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标准明确了具有爆炸性质、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等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条件。还提供了实验方法和标准实施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起草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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