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21/T 1627-2008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介绍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8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一项地方标准。
一、标准适用范围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工业企业、服务业还是居民生活污水,都需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排放。
二、污水排放限值
1、化学需氧量:规定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最高排放浓度。
2、生化需氧量:对污水中生化需氧量的最高排放浓度进行了限定。
3、悬浮物:对污水中悬浮物的最高排放浓度进行了规定。
4、氨氮:对污水中氨氮的最高排放浓度进行了限制。
5、重金属:如铅、汞、镉等重金属的排放限值。
6、有机污染物:如苯、酚等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7、放射性物质:对污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
三、污水排放监测
1、监测方法: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包括化学分析法、生物测试法等。
2、监测频率: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规定了不同的监测频率。
3、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要求排放单位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污水排放处理
1、预处理:对于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污水,需要进行预处理以降低污染物浓度。
2、二级处理:对污水进行生物处理,去除大部分有机物和悬浮物。
3、深度处理:对于需要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浓度的污水,可以采用深度处理技术,如反渗透、活性炭吸附等。
4、污泥处理: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
五、法律责任
本标准明确了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DB21/T 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标准,对于规范辽宁省内的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排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和处理,为实现辽宁省的绿色发展贡献力量。环保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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