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86.21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886.217-2016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发布日期:2016-08-31
实施日期:2017-01-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标准分类号:X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GB 1886.21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介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17-2016)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6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技术要求
1、感官要求:亮蓝应为深绿色粉末,无臭或微有异臭,易溶于水,水溶液呈蓝色荧光。
2、理化指标:亮蓝的纯度不得低于90%,重金属(以铅计)含量不得高于10mg/kg,砷含量不得高于3mg/kg,还原物质含量不得高于2%。
3、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菌落总数不得高于1000CFU/g。
二、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通过目测、鼻嗅等感官方法进行检验。
2、理化检验: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比色法等方法进行检验。
3、微生物检验:采用平板计数法、MPN法等方法进行检验。
三、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生产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3、复验:当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四、包装、标识、运输与贮存
1、包装:亮蓝应采用无毒、无味、防潮、避光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确保包装完整、密封。
2、标识:包装上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高温、挤压等不良条件,确保产品安全、完整。
4、贮存:亮蓝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仓库内,避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GB 1886.21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的发布实施,为我国食品添加剂亮蓝的生产、检验、使用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技术依据,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确保食品添加剂亮蓝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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