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33/T 2175.2-2018《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大厅服务》基本信息
标准号:DB33/T 2175.2-2018
中文名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大厅服务》
发布日期:2018-12-21
实施日期:2019-01-21
发布部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草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40.03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行政、运输 (词汇)
DB33/T 2175.2-2018《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大厅服务》介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DB33/T 2175.2-2018《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大厅服务》,并于2019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人民法院大厅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立案、接待、咨询、信访、投诉、调解等诉讼服务事项。通过规范大厅服务,旨在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便捷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厅服务的基本要求
1、服务场所
本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大厅应设置在法院主建筑内,方便当事人进出。大厅内应保持整洁、安静,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座椅、饮水机、宣传资料等,以满足当事人的基本需求。
2、服务时间
人民法院大厅的服务时间应与法院工作日同步,确保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内能够获得诉讼服务。同时,大厅应设置明显的工作时间标识,以便当事人了解。
3、服务人员
大厅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的咨询服务。同时,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厅服务的具体内容
1、立案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立案服务的具体要求,包括立案材料的提交、审查、登记等环节。当事人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服务人员应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服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事项。
2、接待服务
大厅服务人员应主动、热情地接待当事人,了解其诉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在接待过程中,服务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其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歧视或不公正行为。
3、咨询服务
本标准规定,大厅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服务。服务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详细、准确的咨询服务,帮助其了解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事项。
4、信访和投诉服务
人民法院大厅应设立信访和投诉窗口,接受当事人的信访、投诉事项。对于信访事项,服务人员应认真记录、及时上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投诉事项,服务人员应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5、调解服务
本标准鼓励人民法院大厅开展调解服务,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能够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大厅服务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对大厅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大厅服务进行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认真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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