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25462-2010《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25462-2010
中文名称:《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10-01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467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起草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GB 25462-2010《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是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酵母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该标准于2010年9月27日发布,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酵母生产的工业企业。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的酵母生产项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关要求。
二、排放限值规定
1、污染物种类:标准详细列出了酵母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水污染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氨氮(NH3-N)等。
2、排放限值:对于每一种污染物,标准都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这些限值根据酵母工业的生产规模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确保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环境可接受的范围内。
3、监测要求:标准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频率和方法,要求企业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三、污染物处理与排放
1、预处理要求:在排放前,酵母工业企业必须对产生的废水进行预处理,以确保污染物浓度达到或低于标准规定的限值。
2、排放方式:标准规定了废水的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而间接排放则是指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3、应急措施:在发生意外排放或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情况下,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酵母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标准规定。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的实施,对于推动酵母工业的绿色发展、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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