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T 241-2014《光化学烟雾等级》基本信息
标准号:QX/T 241-2014
中文名称:《光化学烟雾等级》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5-03-01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提出单位: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气成分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分技术委员会
归口单位: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气成分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上海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
起草人:吴兑、耿福海、张小玲、李海燕、吴蒙、廖碧婷、谭浩波、李菲、毕雪岩、邓涛、刘建、马志强、赵辰航
中国标准分类号:A47气象学
国际标准分类号: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QX/T 241-2014《光化学烟雾等级》介绍
中国气象局于2014年10月24日发布了QX/T 241-2014《光化学烟雾等级》标准,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主要内容
1、光化学烟雾的定义
标准明确了光化学烟雾的定义,即在阳光辐射作用下,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在大气中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O3)和其他有害物质,导致能见度降低、空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2、光化学烟雾等级划分
一级:轻度光化学烟雾,臭氧浓度在120-159微克/立方米之间;
二级:中度光化学烟雾,臭氧浓度在160-299微克/立方米之间;
三级:重度光化学烟雾,臭氧浓度在300-499微克/立方米之间;
四级:极重度光化学烟雾,臭氧浓度大于或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3、监测方法
标准规定了光化学烟雾的监测方法,包括臭氧、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其中,臭氧的监测采用紫外光度法,氮氧化物的监测采用化学发光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采用气相色谱法。
4、数据处理与报告
标准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监测数据的记录、保存和报告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标准实施与监管
1、政府部门职责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光化学烟雾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2、企业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光化学烟雾的产生风险。
3、公众参与
公众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节能减排、绿色出行等方式,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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