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50/251-2007《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50/251-2007
中文名称:《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8-07-01
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50/251-2007《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1-2007),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概述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针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规定。本标准旨在规范水泥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重庆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二、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等。同时,本标准也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工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具体限值如下:
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³;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400mg/m³。
四、监测要求
为确保排放限值的实施效果,本标准对监测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1、监测频率:企业应至少每季度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一次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2、监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监测方法进行污染物的采样和分析。
3、监测设备:企业应使用经认证的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五、排放控制措施
本标准要求水泥工业企业采取以下排放控制措施:
1、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管理和能源利用,减少无组织排放。
六、监督管理
为确保标准的执行,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环保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
3、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重庆市水泥工业的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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