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21/T 2583-2016《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经营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DB21/T 2583-2016
中文名称:《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经营规范》
发布日期:2016-03-16
实施日期:2016-05-16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归口单位: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沈阳顾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邱学思、董蕴丹、徐晓东、高一平、从彬、韩先一、曲波、李丹莉、周石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01服务综合
DB21/T 2583-2016《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经营规范》介绍
DB21/T 2583-2016《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经营规范》是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该标准自2016年5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一、适用范围
DB21/T 2583-2016《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经营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家庭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养老护理、育婴服务等。
二、经营主体要求
1、资质要求:从事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
2、信息披露: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服务项目、价格、服务流程、服务人员信息等。
3、服务保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服务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
三、服务人员管理
1、身份验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要求服务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进行身份验证。
2、培训与考核: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信息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服务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服务经历、客户评价等。
四、服务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消费者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
2、合同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服务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3、合同终止:服务合同终止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妥善处理消费者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1、信息保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服务需求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信息安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
3、隐私保护: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传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
1、明码标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费。
2、退费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明确退费规定,保障消费者在服务不满意时的退费权益。
3、投诉处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七、监督管理
1、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的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2、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八、附则
本标准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可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DB21/T 2583-2016《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经营规范》为辽宁省家庭服务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家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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