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T 1084-2006《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SC/T 1084-2006
中文名称:《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发布日期:2006-12-06
实施日期:2007-02-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起草人:黄志斌、吴淑勤、石存斌、潘厚车
中国标准分类号:B52淡水养殖与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65.150捕捞和水产养殖
SC/T 1084-2006《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介绍
《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SC/T 1084-2006)是一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标准,该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磺胺类药物的全过程,包括饲料添加剂、疾病防治、药物残留等方面。它为水产养殖业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磺胺类药物使用指导,以减少药物滥用和环境污染。
二、药物使用原则
1、合理使用
标准强调磺胺类药物应根据养殖对象的生理特点、养殖条件和疾病状况,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和疗程。避免盲目使用和滥用药物。
2、预防为主
标准提倡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改善养殖环境、加强饲养管理等措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在必要时,合理使用磺胺类药物进行预防。
3、严格控制残留
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磺胺类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残留量,确保水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药物残留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问题。
三、药物使用规范
1、药物选择
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业中允许使用的磺胺类药物种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等,并明确了禁用药物,如磺胺噻唑等。
2、用药剂量
标准为不同养殖对象和疾病状况提供了药物使用剂量的参考范围,以指导养殖业者合理用药。
3、用药方式
标准推荐了适宜的用药方式,如口服、浸泡、注射等,以提高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4、用药间隔和疗程
标准规定了药物使用的时间间隔和疗程,以避免药物残留和抗药性的产生。
四、药物残留控制
1、残留限量
标准设定了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的残留限量,以确保食品安全。
2、残留监测
标准要求养殖业者定期对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3、残留超标处理
对于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品,标准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止销售、召回等。
五、监督管理
标准明确了水产养殖业者、监管部门和检测机构在磺胺类药物使用和残留控制中的职责和要求,以保障标准的实施效果。
SC/T 1084-2006《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水产养殖业中磺胺类药物的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执行标准规定,我们可以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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