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61/T 492-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基本信息
标准号:DB61/T 492-2010
中文名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3-01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61/T 492-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介绍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2月24日发布了DB61/T 492-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原则
1、公平性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2、透明性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便捷性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应方便职工,减少职工的负担。
4、动态性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需求进行调整。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方式
1、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金直接发放到职工或其家属的账户上。
2、单位发放:由企业直接将养老保险金发放给职工或其家属。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程序
1、职工或其家属向企业提出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企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职工的养老保险资格。
3、企业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或其家属。
4、企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应根据职工的工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监督
1、企业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放过程的监督。
2、职工或其家属有权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提出异议,企业应及时处理。
3、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DB61/T 492-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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