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3271-2014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4-07-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本标准是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旨在通过限制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减少锅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的固定式锅炉,不包括特种锅炉和流动式锅炉。
二、排放限值规定
1、颗粒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限值,分为一类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大气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地区,二类地区为大气环境质量要求较低的地区。一类地区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³,二类地区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
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本标准对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进行了限制。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200mg/m³,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
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³,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50mg/m³。
4、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还对锅炉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进行了限制。锅炉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浓度限值为0.05mg/m³。
三、监测要求
1、监测点位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点位应设在锅炉排放的烟气中,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2、监测方法
本标准要求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污染物的监测。监测结果应准确、可靠,能够真实反映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四、排放总量控制
1、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放污染物总量的计算方法。排放总量应根据锅炉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计算。
2、排放总量限制
本标准对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了限制。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
五、实施与监督
1、实施主体
本标准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实施。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强锅炉排放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
2、监督部门
本标准的监督实施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标准的落实。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锅炉排放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有检研究院旗下第三方检测报告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