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液储存要求”的标准号是:WS 399-2012
WS 399-2012《血液储存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12-03发布,并于2013-06-01实施。
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为浙江省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福建省血液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起草人是严力行、孟忠华、钱开诚、衣梅、郭永建、王鸿捷。
“血液储存要求”介绍
血液储存要求对于确保其在医疗应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血液的存放温度应严格控制在2到8摄氏度之间,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细菌生长以及维持红细胞和血浆的功能性。必须确保血液袋在整个储存期间保持未被开启且包装完好,以避免污染的风险。
在存储过程中,还应避免将血液直接暴露在日光下或者放置在靠近发热源的地方,因为这可能会使血液的温度升高,影响其质量与安全性。而且血液的有效期也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仔细监控过期时间以确保不使用过时的产品。
储存血液时还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的血品可能需要不同的保存条件;比如,某些经过特殊处理的血液成分可能需要低温冷冻以保持其活性。同时,医疗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和程序来管理这些条件,并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以保证恒定和适宜的存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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