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6361-2012
中文名称:《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10-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标准分类号:C57放射卫生防护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80辐射防护
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本标准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一、患者防护规定
1、辐射剂量限制
本标准规定了患者接受核医学检查和治疗时的辐射剂量限制,以减少辐射对人体的潜在伤害。这些限制包括对成人和儿童的不同剂量标准,以及对不同器官和组织的剂量限制。
2、辐射防护措施
标准详细阐述了在核医学操作中应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屏蔽、距离和时间的控制。这些措施旨在最小化患者和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
3、患者教育和知情同意
本标准强调了对患者进行教育和获取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关于核医学检查和治疗的详细信息,包括可能的风险和益处,以确保患者能够做出知情的决定。
二、质量控制规范
1、设备和仪器校准
为了确保核医学检查和治疗的准确性,本标准要求所有相关设备和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这包括放射性药物的制备、剂量测定设备以及成像设备的校准。
2、操作程序标准化
本标准规定了核医学操作的标准化程序,包括放射性药物的给药、剂量计算和成像技术的应用。这些程序的标准化有助于提高核医学操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3、质量保证和评估
为了持续改进核医学服务的质量,本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质量评估。这包括对操作人员的技能评估、设备性能的监测以及患者结果的跟踪。
三、实施和监督
1、实施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能够遵守这些规定。
2、监督和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对医疗机构的核医学实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标准的执行和患者的安全。
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核医学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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