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1604-1995
中文名称:《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发布日期:1995-06-12
实施日期:1996-02-01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归口单位: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
起草人:陈建立、王学诚、侯宇凯、杨建
中国标准分类号:G23农药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65.100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工产品
GB/T 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介绍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发布了GB/T 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以下简称“本标准”),并于199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的验收,包括原药和制剂。原药是指未经过加工的农药原料,制剂是指将原药加工成可使用的农药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农药和卫生杀虫剂。
二、验收要求
1、包装要求
农药产品应有完整的包装,包括内外包装。内包装应密封良好,外包装应有清晰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外观质量要求
农药产品应无明显异味、异色、异物,无结块、沉淀等现象。对于液体农药,应无分层、浑浊现象。
3、内在质量要求
农药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毒性等指标。
4、储存和运输要求
农药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高温、潮湿等不良环境,以免影响产品质量。
三、验收方法
1、外观检查
对农药产品的包装、标签、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2、取样
按照规定的取样方法和数量,从农药产品中取样。
3、检验
对取样的农药产品进行内在质量检验,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毒性等指标的测定。
4、结果判定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农药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四、验收记录和报告
验收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取样、检验、结果等信息。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结果等内容。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货、销毁等。
GB/T 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农药市场,保障农药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检研究院旗下第三方检测报告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