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918-2012《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28918-2012
中文名称:《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2-10-12
实施日期:2013-02-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
归口单位: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
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沈其民、陈平、孟晓红、詹立新、初黎华、王敏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30消费者服务
GB/T 28918-2012《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介绍
GB/T 28918-2012《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家庭育婴服务的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家庭育婴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育婴师、育婴保姆、家庭育婴服务机构等。同时,也为家庭育婴服务消费者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二、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年龄:育婴服务人员年龄应在18-60岁之间。
2、健康状况:育婴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3、专业技能:育婴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婴幼儿护理、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4、职业道德:育婴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婴幼儿,关爱婴幼儿,遵守法律法规。
三、服务内容与规范
1、服务内容:家庭育婴服务包括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早期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2、服务时间:育婴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时间。
3、服务方式:育婴服务人员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性格、需求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服务方式,确保服务效果。
4、服务安全:育婴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婴幼儿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四、服务质量管理
1、服务标准:家庭育婴服务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2、服务监督:家庭育婴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估。
3、服务改进:家庭育婴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服务策略,提高服务质量。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信息披露:家庭育婴服务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2、合同约定:家庭育婴服务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项,保障消费者权益。
3、投诉处理:家庭育婴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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